吴某系某电力公司会计,2021年5月入职后,吴某被外派至泰国工作,在被外派后四个月,吴某认为国外工作环境艰苦,且公司承诺与其职业设想不符,遂提前三十日向电力公司申请辞职,电力公司批复同意其辞职。辞职后,吴某自行回国。后吴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辞职后回国的交通费和酒店住宿费等费用,公司拒不支付,吴某经仲裁后,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在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条件,使劳动者恢复至履行劳动合同前的状态,为此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电力公司在泰国有生产业务,吴某在中国境内求职后被公司派往泰国工作,电力公司承担了派出时的签证、机票、酒店住宿等费用,对于承担返程费用,应当在电力公司的预期范围内,遂判决支持吴某诉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为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条件。基于信赖原则,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条件,使劳动者恢复到未签订劳动合同时的状态,即为实现合同的“善始善终”提供必要的保障。因为用人单位既是生产经营的组织者,也是工作成果的享有者,故为使劳动者恢复至劳动关系发生之前的状态,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