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河南省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规范化管理,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该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主要涵盖了以下内容:
岗位定义: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地、各部门开发设置,用于安置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的非营利性基层岗位。
岗位开发设置:
遵循“因地制宜、按需设岗、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
综合考虑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情况、就业困难程度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科学合理开发设置岗位。
岗位分为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及其他类等六大类。
岗位待遇保障: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全日制用工岗位补贴一般不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且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非全日制用工岗位补贴一般不高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且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50%。
岗位管理:
乡村公益性岗位每次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安置上岗时应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实行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
用人单位应按要求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人员资格、岗位开发、日常管理、资金发放、人员退出的监督检查。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规范化管理、保障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就业权益、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各地、各部门开发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在出台该管理办法时,强调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开发、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做好各自开发、使用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不断完善本地、本部门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