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未获支持

        2021年11月3日,孔某入职某企业管理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月工资15000元,某企业管理公司未与孔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8月2日,孔某与某企业管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22年9月1日,孔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企业管理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庭审中,某企业管理公司称,其公司人事部门曾屡次联系孔某要求订立劳动合同,但孔某为向公司索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多次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证明其主张,某企业管理公司提交了2022年1月、2022年4月孔某与公司人事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2022年5月5日的录像视频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中,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某企业管理公司人事负责人曾多次向孔某提出订立劳动合同,孔某均以拖延的方式拒绝签订。2022年5月5日录像视频显示,孔某与同事聊天时表示,公司半年前就想跟他签订劳动合同,但他就不签,现在再找他,他还是不签,并表示多混一个月是一个月,最好可以拖到一年不签。


        孔某向有关部门提出仲裁,要求某企业管理公司支付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8月2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0000元。然而,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孔某的仲裁请求,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本案争议焦点是,孔某故意不与某企业管理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持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某企业管理公司在用工期间未与孔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对孔某的仲裁请求似乎应该予以支持,但根据某企业管理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像视频,可以认定某企业管理公司自孔某入职之初即多次向孔某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孔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恶意拒绝签署。法谚有云:任何人不得因为自己的错误而获得利益。故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裁决驳回孔某的仲裁请求,不让守信者吃亏,不让失信者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