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陈某明与福建某某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雇佣合同》,陈某明在“福远渔9805”轮上担任二管。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陈某明回国受阻,导致原《劳务雇佣合同》到期后继续留船工作。某某公司在原有条件和报酬的基础上,给予了陈某明延期履行合同补贴,陈某明领取了补贴并未提出异议。
并且该公司有一份《船员薪酬福利及相关费用管理办法(AO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年薪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年休假薪酬。陈某明签署了已阅读《管理办法》的声明。
陈某明在2021年3月4日离船,某某公司随后安排其回国事宜。
于是争议产生:陈某明对某某公司提出了一系列诉求,包括:支付二倍工资,认为某某公司未与其签订变更的书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认为某某公司未作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加发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认为某某公司拖欠其部分工资。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和年休假工资,认为《劳务雇佣合同》中未约定工资模式为包含这些费用的包薪制。
要求某某公司承担其因疫情回国隔离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经福建省高院审理认为,法院认为陈某明与某某公司延期履行原《劳务雇佣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未予支持陈某明关于二倍工资的诉求。法院认定案涉劳动合同系经陈某明主动要求及某某公司同意后解除,且陈某明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应当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不支持陈某明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陈某明已收到2021年3月31日前的工资且对结算金额未提出异议,其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未予支持其关于拖欠工资补偿金的诉求。关于加班费和年休假工资,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雇佣合同》及《管理办法》,结合远洋渔业船员工作的特殊性及行业通行做法等,认定陈某明的报酬模式属于包薪制,未予支持其诉求。关于隔离费用:鉴于隔离费用因突发新冠肺炎疫情而产生,法院酌定由某某公司承担60%,陈某明承担40%。
通过本案例,用人单位对于特殊情况下不方便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的双方关于合同延期有效沟通证据,以免劳动者产生恶意诉讼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