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7年7月10日,某电动车行因到货需卸货搬运,老板通过徐某召集刘某等七人参与搬运,约定每搬运一辆电动车报酬5元。刘某在搬运中使用电动车行提供的液压三轮车时,被车轮压伤左脚,诊断为左足第3趾远端开放性骨折,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4231元。刘某多次与电动车行、徐某协商赔偿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398.84元。电动车行辩称其与徐某为承揽关系,刘某应自行担责;徐某则否认雇佣关系,称自身仅为联络人。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某电动车行构成雇佣关系,电动车行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徐某仅为中间联络人,与刘某无雇佣关系。刘某因操作不当对自身损害存在过失,需承担40%责任,电动车行承担60%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电动车行按责任比例赔偿刘某损失。
案例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厘清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法律界限,明确赔偿责任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雇佣关系认定:
刘某等人受电动车行直接指挥,在指定时间、地点提供搬运劳务,使用电动车行提供的工具,报酬为单纯劳动力价值,符合雇佣关系特征。
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在劳务活动中的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轻责任)。刘某因操作不熟导致受伤,存在过失,故法院判定其自担40%责任。
承揽关系排除:
承揽关系以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承揽人需具备独立性。本案搬运工作无技术含量,刘某等人无自主安排权,完全受电动车行现场管理,故不构成承揽。
徐某的法律地位:
徐某仅负责联络召集,与其他搬运工同工同酬,接受电动车行管理,其角色为中间人而非雇主或承揽人,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做法建议:
对用人单位:临时用工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法律关系,提供必要安全培训及工具,避免因关系模糊导致法律风险。
对劳动者:提供劳务时需遵守操作规范,明知自身技能不足时应主动拒绝高风险操作;权益受损后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证据不足或时效问题影响维权。
法律意识提升:用工双方应事先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必要时通过合同固定法律关系,降低纠纷发生概率。
典型意义:
本案凸显雇佣与承揽关系认定对赔偿责任的关键影响。随着灵活用工增多,厘清法律关系、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尤为重要。法院通过严格审查“支配从属关系”“工作独立性”“报酬性质”等要素作出裁判,为类案提供重要参考,亦警示用工双方须以法律手段明晰权责,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