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刘某于2008年8月到某建筑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1月14日刘某在工地施工时,不慎从高处跌落摔伤,经医院诊断为L2腰椎压缩性骨折。2009年6月3日被认定为工伤,2009年11月16日被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捌级。刘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等规定,建筑公司应向其支付伤残待遇,为此2009年12月3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及2008年8月至1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在与刘某建立劳动关系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刘某交纳工伤保险费。刘某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拒绝赔偿,其做法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应予以纠正。因而裁定,该建筑公司向刘某支付工伤待遇。
案例评析: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利。刘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并且确认了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刘某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责任在该建筑公司。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劳社函[2005]135号)第一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单位的职工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故该建筑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向刘某支付相关费用。
刘某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8月至2008年11月双倍工资的请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未予支持。
该公司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就用人单位而言,招用职工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办理相应社会保险,以化解用工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工伤风险;而对职工个人来说,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应在仲裁时效内提出申请,以免时效丧失导致相应权益得不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