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变更工资支付方式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案例概述
基本案情:某培训中心原本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或者支付宝转账形式向杨某发放工资。后来,该培训中心改为通过某购物平台向杨某支付工资,杨某只能按照比例从该购物平台提取部分工资。杨某认为,培训中心通过某购物平台发放工资未征得其同意,且未足额支付工资,因此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后,杨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培训中心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等。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鉴于通过某购物平台支付工资导致杨某每月实得工资低于应得工资,某培训中心应当就改变工资支付方式与杨某协商一致。由于杨某无法通过某购物平台足额领取工资,且已多次向培训中心表示不希望通过该平台发放工资,因此培训中心作为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最终,法院判令某培训中心补足杨某的工资差额。



案例分析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工资支付方式)时,必须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劳动者权益:本案中,杨某作为劳动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培训中心擅自变更工资支付方式,导致杨某无法足额领取工资,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
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在本案中,培训中心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因此被判令补足杨某的工资差额。



案例启示
用人单位在变更工资支付方式时,必须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否则,该变更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
劳动者在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强调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提醒用人单位在行使经营自主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这个案例清晰地展示了用人单位在变更工资支付方式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重要性,以及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的维权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