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在某互联网公司上班。2017年4月某日,黄某驾车上班途中因闯红灯发生车祸,造成身上多处骨折及软组织挫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认为自己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于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过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该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然而,在本案例中,交警部门已经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黄某的情况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这一条件。
基于以上事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后续发展:
虽然案例中没有提及黄某是否对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但通常情况下,如果职工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 工伤认定条件:本案例再次强调了《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具体条件,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 责任判定:交警部门的责任判定在工伤认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那么其受到的伤害将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 职工权益:虽然黄某在本案例中未能被认定为工伤,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