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情况处理

案件背景
房某于 2011 年 1 月起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会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履行日期为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房某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2017 年 10 月,大都会公司调整组织架构,撤销战略部,房某岗位被取消,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近两个月未果。12 月 29 日,大都会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房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双方主张
房某诉求:房某对解除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要求恢复与大都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诉求 2017 年 8 月 - 12 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7 年度奖金等。
大都会公司辩称: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 10 月 1 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大都会公司认为房某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不符合奖金发放条件。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作出 (2018) 沪 0101 民初 10726 号民事判决:大都会公司向房某支付 2017 年 8 月 - 12 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192,500 元;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4 日作出(2018)沪 02 民终 11292 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关于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判决;撤销一审关于房某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大都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房某 2017 年度年终奖税前 138,600 元;房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现行法律法规未强制规定年终奖发放方式,用人单位虽有权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标准,但制定的发放规则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结合劳动者离职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房某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双方未能达成劳动合同变更一致而离职,在 2017 年度工作至 12 月 29 日,已工作满一年,且大都会公司未举证房某 2017 年度工作业绩、表现不符合规定,应认定房某为公司做出了应有贡献,大都会公司以房某离职为由不发放年终奖缺乏合理性,故房某有权获得 2017 年度年终奖。
裁判要点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