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奖励办法制定:2016 年 8 月,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制定《南京城开集团关于引进投资项目的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规定成功引进商品房项目的,城开公司将以项目审定的预期利润或收益为奖励基数,按 0.1%-0.5% 确定奖励总额,由投资开发部拟定具体奖励构成后申请,经集团领导审议、审批后发放。
彭宇翔入职及项目引进:2017 年 2 月,彭宇翔入职城开公司担任投资开发部经理。2017 年 6 月,投资开发部确定部门内部奖励分配方案为总经理占部门奖金的 75%、其余项目参与人员占 25%。彭宇翔履职期间,其主导的投资开发部成功引进无锡红梅新天地、扬州 GZ051 地块、如皋约克小镇、徐州焦庄、高邮鸿基万和城、徐州彭城机械六项目,投资开发部针对这六项目先后提交了奖励申请。
双方主张
彭宇翔主张:彭宇翔依据《奖励办法》及投资开发部《会议纪要》,要求城开公司向其发放奖励 1689083 元。
城开公司主张:一是彭宇翔在无锡红梅新天地项目、如皋约克小镇项目中存在隐瞒关键信息的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不应领取奖励;二是即使彭宇翔确为公司成功引进六项目且初步符合受奖条件,但无锡等三项目的奖励申请虽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但未明确各部门、人员的奖励分配占比,徐州等三项目的奖励申请则未经任何审批流程,故六项目的奖励审批流程均未完成,相应奖励不应发放;三是《会议纪要》未经投资开发部全体人员签字,也未经公司批准或备案,彭宇翔无权据此获得投资开发部团队奖励的 75%。
案件审理
一审情况: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无锡等三项目,奖励申请审批程序已完结,但奖金分配表无签字盖章,《会议纪要》签字人员不全面,彭宇翔主张享有 75% 奖励依据不足;对于徐州等三项目,彭宇翔未证实已提出申请,未完成审批手续,故于 2018 年 9 月 11 日作出判决驳回彭宇翔的诉讼请求。
二审情况:彭宇翔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投资开发部是适格被奖主体,已满足奖励申领条件,城开公司主张彭宇翔失职及项目亏损无证据支持;审批流程未完成不能成为拒绝支付奖金的理由,城开公司拒绝履行审批义务损害了彭宇翔合法权益。于 2020 年 1 月 3 日作出判决: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决,城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彭宇翔奖励 1259564.4 元。
裁判意义
该案例明确了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完成一定绩效可获奖金,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符合奖励条件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奖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引导用人单位秉持诚信原则,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积极作用。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绩效后可以获得奖金,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符合奖励条件的劳动者主张获奖条件成就,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奖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