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6 年 7 月 1 日,孙贤锋与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工作地点为连云港,从事邮件收派与司机岗位工作。合同约定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且不承担经济补偿,甲方违约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甲方的《员工手册》《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员工考勤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作为合同附件。孙贤锋负责江苏省灌南县堆沟港镇区域的顺丰快递收派工作,截至 2017 年 9 月 25 日,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为 6329.82 元。
事件经过
员工违纪行为:2017 年 9 月 12 日、10 月 3 日、10 月 16 日,孙贤锋先后出现工作时间未穿工作服、代他人刷考勤卡、在单位公共平台留言辱骂公司主管等违纪行为,西区公司依据规定给予扣 2 分、扣 10 分、扣 10 分处罚,但具体扣分时间难以认定。
员工被停工:2017 年 10 月 17 日,孙贤锋因未及时上交履职期间的营业款项被安排停工。10 月 18 日,孙贤锋刷卡考勤显示信息无法录入。
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及通知:10 月 25 日,西区公司出具离职证明,称孙贤锋自 10 月 21 日正式离职。10 月 30 日,西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孙贤锋自 10 月 20 日起无故旷工 3 天以上为由,决定自 10 月 20 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其 11 月 15 日前办理相关手续。
案件审理
仲裁及诉讼:孙贤锋向江苏省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西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68500 元。
公司主张:西区公司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孙贤锋在职期间还存在未按规定着工作服、代人打卡、谩骂主管以及未按规定及时上交营业款项等违纪行为,且自 10 月 20 日起无故旷工多日,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裁判
一审: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作出(2018)苏 0724 民初 2732 号民事判决,认为西区公司以孙贤锋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对旷工事实举证,但其仅提供未经孙贤锋签字确认的考勤表,孙贤锋提供刷卡失败视频证明被安排停工,西区公司未提供是否通知孙贤锋报到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西区公司支付孙贤锋经济赔偿金 18989.46 元,驳回孙贤锋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西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作出(2019)苏 07 民终 658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