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日职工王某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称:本人于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2日期间在某派遣公司从事招聘工作,离职时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单位依法补齐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
【调查与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于当日立案,经查,派遣公司招用了王某,并从事招聘工作,具体的工作起止时间是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2日,双方曾口头约定,其待遇按每招聘一名员工入职,公司支付其相应的提成费用,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再无其他约定。王某辞职时,派遣公司根据当时口头约定的提成标准支付了其费用共计850元。双方就用工形式及工资的约定标准各执一词,在调查的过程中,职工称于2020的12月1日至2021年2月2日期间从网站上为该单位招聘职工,在单位上网、出勤,但单位只按照招聘人员数量支付了其提成费用,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支付其应得工资。派遣公司则称,该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受单位约束,只考核其招聘职工的数量核算其提成费用,未签订相应的提成协议,虽然职工确实在该单位工作,工作起止时间也没有异议,但是用工的初衷和约定都是只支付招工提成,不能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法律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56、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案件评析】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单位是否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我们认为:该单位在招用职工时未签订书面的合同,虽然派遣公司没有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做具体的安排,但是在用工过程中派遣公司对于职工已经发生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均表示认可,提成工资也属于约定工资的一部分,在支付工资时不管单位以什么明目支付给职工,在法定出勤时间内,单位支付工资标准也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监察向派遣公司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要求单位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王某工资。经督促,单位已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职工补发了差额部分。